何謂抗告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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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與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十 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但上 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

(C) 36.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未確定之裁定,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該裁定之行為,稱為:(A)上訴 (B)再審 (C)抗告 (D)非常上訴 是我的題目答案有問題還是我眼花了 上訴是抓”判決確定”這關鍵字嗎? 可是66題答案竟然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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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2) 第486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何謂抗告與上訴

  • [筆記] 上訴? 抗告?裁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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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上訴?抗告? 裁定? 判決? 法院的審議,分成兩大部分: 一個是實體法,一個是程序法。針對實體法的審議決定,是判決, 針對程序法的審議決定,是裁定。 (所以法院的決定,有人通稱裁判。針對判決不服要求再審議,是上訴, 針對裁定不服要求再審議,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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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所處的地位,會因審級、或發回更審後再上訴抗告等原因而變動,12 因此,依照證據來源決定第1階的 代號(如表1)。 13 當事人的來源代號(、乙、丙),以 該當事人最初加入訴 14 訟程序的地位(初始造別)為準,直到案件裁判確定為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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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亦即訴訟標的之價格,不論起訴之後如何波動,不管增值或貶值,一律 均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維持訴訟程序之安定性。31年抗字第690 號判例:「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

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職權之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尤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

何謂交互詰問?可否不進行交互詰問? 被告可否拒卻法院所選任之鑑定人或通譯?應如何為之? 審判程序可否在被告未到庭時進行? 上訴和抗告 若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誰可以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期間應當如

Q : 上訴?抗告? 裁定? 判決? 法院的審議,分成兩大部分: 一個是實體法,一個是程序法。針對實體法的審議決定,是判決, 針對程序法的審議決定,是裁定。 (所以法院的決定,有人通稱裁判。針對判決不服要求再審議,是上訴, 針對裁定不服要求再審議,是抗告。

上訴與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十 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但 徵信 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

(上訴狀或抗告狀應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以原高等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或抗告狀之日期為準。) 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或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於

裁判駁回係指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本院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法院裁判,案件亦因此而確定。 判決發回係指上訴人之上訴合法且有理由,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刑事)或廢棄(民事)原審法院之裁判,並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收到案卷後,會重新審理。

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十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二)民事訴訟程序:. 以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為例,若被告敗訴,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時,應於收到判決書正本後之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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