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盤查之權限
Posted on警察之盤查權一方面可以維持社會治安,另一方面卻會限制、侵犯人民之基本權利,究竟應如何規範警察之盤查權才能兼顧維護治安與人權保障,此為本文之研究動機所在,本文並對警察職權行使法提出若干修正建議條文以供參考。
實務上很常發生的是,警察一來劈頭第一句話就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依法律規定,必須要「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之後」,才能查證人民身分,如未遵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人民是可以不同意、直接拒絕盤查的。. 如警察不符前述各種要件,堅持要求同行至警局、檢查身體、離開車輛或要求打開後行李箱等,人民除依法可以拒絕、提出異議、要求填寫異議
事實上,執行臨檢的確是警方的法定公務,但卻不是允許警察有權對受臨檢場所與民眾「予取予求」。.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目前許多實際上已進入搜索範圍的臨檢盤查,民眾都有權利以五三五號解釋予以拒絕;此外,對於不問時間地點,隨機、任意的攔檢,也不在允許之列。. 臺北地院幾年前曾經受理過一件民眾因拒絕臨檢被控妨礙公務案,事後法官依警員已逾越執法權限
臨檢應循比例原則不得踰越 – Inter-Margi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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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把人民攔下來,必須依法才能為之,詳細的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而且依法把人攔下來之後,也不能搜索,因為這個時候警察依然只是在執行行政權,他可以做的只是查驗身份而已,這個時候還沒到達刑事訴訟的階段。 標籤: 法律, 警察, 搜索, 逕行搜索, 盤查, 隱私權, 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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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警察人員四等特考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法規概要」考題解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實施身分查證(盤查)之要件、得採 取之措施、界限及應踐行之程序為何?被盤查人若當場表示不服警 察之盤查,警察應如何處理?試論述之。
警察到PUB、酒店等公眾出入場所能否查證在場所有人身分?又可否任意盤查車輛或行人? 簡答 警察於PUB、酒店等公共場所,如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事由存在,如發現搖頭丸或毒品、經報案於內將有犯罪--就可以對此場所內的人士查驗身分。
警察向太極門志士們嗆聲「誰拍照,就盤查誰」,違反警職法第6條(查證身分要件),第7條(查證身分措施)之規定。 在黃媽媽事件發生時,有一位女警察與太極門志工對話時說出,她依據「行政法」執行盤查權。
遇到警察臨檢時,你是會乖乖配合拿出身分證供警察查驗身分,還是會詢問為何會被臨檢盤查?相信多數人應該都是選擇前者,並且認為沒有甚麼好不配合的,然而這是否代表多數人都同意警察可以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就盤查路上的任何一個人?
以此來說,此號釋字指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權限,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也認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第8條規定,警察綜合各項事證,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酒後駕車易生交通危害時,自得攔停車輛,並進行
日本警察盤查權限之研究 並列篇名 A Research of Police Examination in Japan 作者 鄭善印 中文摘要 附:日本現行「警察官職務執行法」譯文,頁313-316 起訖頁 281-316 關鍵詞 日本 刊名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期數 200003 (5期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
遇有警察行使職權之時,可否要求其證明身分? 簡答 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之時,應告知事由並穿著制服以資辨識,如未穿著者則應出示證件證明身分,如果不願出示證件,民眾可要求其出示,且於警察尚未證明身分之前,可拒絕其對自己行使職權。
關於盤查或臨檢,在法律上規定其實是「查證身分」或「確認身分」,規定在兩個地方: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行政罰法。 一、釋字535號解釋 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指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